摘要:赖奕勤、孔令明、江西省洪城拍卖有限公司、万本迪、张辉、文基荣、熊清平、刘检生、赣州盛世嘉叶置业有限公司、叶剑、陈福江、所地:江西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C座318室、所地:会昌县文武镇上渡街1号、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蓝波湾7号、
江西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2}土地使用权拍卖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江西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石城县琴江中路6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赖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孔1X},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万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4X},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会昌县国土资源局。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文5X},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
{熊6X},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7X},该局储备中心主任。
第三人
{公司8}。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叶9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10X},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鑫公司)与被告
{公司2}(以下简称洪城拍卖公司)、第三人会昌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会昌国土局)、第三人
{公司8}(以下简称盛世嘉叶公司)土地使用权拍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孔1X}、被告洪城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张4X}、第三人会昌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
{熊6X}、
{刘7X}、第三人盛世嘉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陈10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