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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赣州地区劳教委员会(1998)111号劳教决定书,证明1998年3月,黄云峰因流氓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云峰、刘定辉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成年。
6、瑞金市公安局关于抓获经过的说明材料,证明2006年8月4日凌晨,瑞金市公安局干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派出所附近的公路旁将刘定辉抓获,并立即在沙头派出所审讯刘定辉,刘定辉供认黄云峰因赌博正关押在沙头派出所,并说出其所使用的化名,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使用化名关押在该派出所的黄云峰抓获。
被告人刘定辉、黄云峰在法庭的供述,亦证明了上述抓获经过。
(二)附带民事赔偿事实
被害人杨慧明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36747.32元。2004年5月,安装一条普及型假肢及一支手杖花费45055元。左前额部颅骨缺损进行修补术需16000元。杨慧明的大女儿杨茜是1998年6月出生,小女儿杨婕是2000年2月出生。杨慧明之父杨志刚是1950年5月出生,原系瑞金市粮食车队司机,已于2004年以15000元一次性买断工龄;母亲宋美香是1952年10月出生,无业;杨慧明父母共有三个子女。本院委托江西省假肢中心对被害人杨慧明进行检查,该中心证明被害人适合安装价格为24000元的碳纤型假肢,每条假肢的使用年限为4年,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为假肢的30%。鉴定花去安装假肢押金3000元、差旅费280元。经依法计算,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36747.32元、误工费5534.38元、护理费4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6元、营养费904元、交通费1460元、残疾赔偿金92755.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005.5元、继续治疗费16000元、残疾器具费343200元、安装假肢押金3000元、差旅费280元,共计币590892.56元。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定辉现金8000元,已由被害人领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本院(2005)赣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2、扣押清单及领条证明被告人刘定辉已赔偿被害人8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被告人黄云峰辩解其没有将大家分组。经查,同案人刘建初、梁敏、钟力均供认是黄云峰将大家分成四组,且其他同案人供认是成年人分的组,因此,能够认定是被告人黄云峰分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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