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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峰等故意伤害案
  (4)同案人钟起辉供述,是成年人分的组,一成年人喊“埋掉他”,大家就追杀被害人,并砍了被害人。
  
  (5)同案人刘俊成供述,是二个成年人分的组;追到建设银行时被害人倒地上,大家就用刀围着砍。
  
  (6)同案人梁敏供述,是黄云峰分的组,刘定辉没有吭声;黄云峰、刘定辉均拿了刀;在建设银行门口,被害人被砍倒在地上,大家就围上去持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后是黄云峰叫大家走的。
  
  (7)同案人宋小鹏供述,在砍杀前,他有一把刀,后来被刘定辉拿走了;是二个成年人分的组。
  
  (8)同案人钟力供述,当天晚上,他们一上楼就看见二个大人在,刘建初就介绍是矮鬼、辉辉。黄云峰见刀不够,就拿了100元给刘建初,买了四把菜刀。当时有十几把刀,黄云峰拿了刀,刘定辉将宋小鹏手中的刀拿走了。黄云峰说人太多了,大家散开来,埋伏在瑞金饭店附近的路口。在饭店商议时,刘定辉没有说话。等了十分钟后,杨慧明一跑,黄云峰、刘定辉中的一人喊“灭掉他”。追杀杨慧明时,黄云峰和刘志刚追在前面。在建设银行门口,被害人倒在地上,黄云峰叫大家走的。
  
  5、相关法律文书。
  
  (1)本院(2005)赣中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起犯罪事实,认定刘建初组织十多人伤害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梁敏持刀伤害被害人,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并赔偿被害人四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认定钟起辉参与伤害被害人,系从犯,犯罪时未成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2)本院(2006)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并认定刘建初组织钟力、钟明、宋小鹏等人伤害杨慧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钟力有期徒刑九年,判处钟明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宋小鹏有期徒刑三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瑞金市人民法院(2005)瑞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并认定同案人刘俊成系从犯,犯罪时已成年,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三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4)瑞金市人民法院(1999)瑞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该院于1999年3月16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定辉有期徒刑二年,以流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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