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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峰等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云峰、刘定辉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判处。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慧明诉称,其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90892.56元,减去钟刘建初、梁敏、刘俊成已赔偿的11万元,剩余480892.56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黄云峰、刘定辉对其经济损失480892.56元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从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云峰辩称,其没有将众人分组,没有用刀砍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讼请求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黄云峰伤害被害人的起因,是被害人伙同他人事先打了黄云峰;黄云峰未持刀砍被害人;黄云峰认罪态度好;黄云峰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罪行,请予查证,可能系立功。并向法庭提供被告人黄云峰的揭发材料。
  
  被告人刘定辉辩称,其没有持刀,也没有追打被害人杨慧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讼请求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刘定辉伤害被害人杨慧明的证据不足;刘定辉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抓获被告人黄云峰,依法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刘定辉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请法院依照事实、法律裁判。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03年5月,同案人刘建初(已判刑)被谢家艳、谢强强、李祥等人砍成重伤,因此刘建初伺机报复谢家艳、李祥等人。
  
  2003年底,被害人杨慧明骑摩托车带李祥追打黄云峰、刘定辉,但未打到,因此,黄云峰、刘定辉欲报复杨慧明。
  
  2004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定辉在瑞金饭店看见被害人杨慧明,黄云峰得知被害人杨慧明在瑞金饭店,即打电话给刘建初讲看见谢家艳、李祥等人在瑞金饭店,要其叫人到瑞金饭店报复谢家艳等人。刘建初纠集梁敏、钟力、钟明、钟起辉、刘俊成、宋小鹏(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携刀到瑞金饭店与黄云峰、刘定辉会合。黄云峰见刀不够,即拿出100元钱叫钟力去买刀,钟力在华联超市买了四把菜刀,将刀分给了没有拿刀的人。宋小鹏分得一把菜刀,后被刘定辉拿走了。之后,黄云峰将人员分成四组,在瑞金饭店各出口处埋伏。晚上8时许,被害人杨慧明从瑞金饭店后门出来时,黄云峰喊“埋掉他!”,黄云峰、刘定辉及同案人刘建初等十余人即持刀追砍杨慧明,将杨砍倒在红都商业城服装街中段,杨慧明从地上挣扎起来往南跑,上述十余人继续追砍,将杨慧明砍倒在红都大道建设银行储蓄所门口,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慧明全身皮肤裂伤七十余处;其中头部损伤已造成脑膜外血肿,并已进行开颅手术,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十级伤残;右下肢损伤已造成右大腿中段以下截除,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五级伤残;腹部损伤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右手损伤为重伤乙级,七级伤残;左手为轻伤甲级,七级伤残;左下肢为轻伤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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