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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峰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刘克俊、刘建林、

黄云峰等故意伤害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刑一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杨慧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瑞金市国土资源局壬田土管所病退职工。
  
  被告人黄云峰,绰号“矮鬼 ”,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黄柏圩。1998年因流氓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06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0X},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定辉,绰号“辉辉”,男,1980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观音前小组。199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1998年5月13日至2000年11月13日),1999年11月23日被本院裁定假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06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1X},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字(2007)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峰、刘定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慧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有生、高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慧明、被告人黄云峰及其辩护人{刘0X}、被告人刘定辉及其辩护人{刘1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同案人刘建初(已判刑)被谢家艳、谢强强、李祥等人砍成重伤,因此,刘建初伺机报复谢家艳等人。
  
  2003年底,被害人杨慧明骑摩托车带李祥追打黄云峰、刘定辉,但未打到,因此,黄云峰、刘定辉欲报复杨慧明。
  
  2004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黄云峰、刘定辉得知被害人杨慧明在瑞金饭店,黄云峰即打电话给刘建初讲看见谢家艳、李祥等人在瑞金饭店,要刘建初叫到人到瑞金饭店报复谢家艳等人。刘建初纠集梁敏、钟力、钟明、钟起辉、刘俊成、宋小鹏等人携砍刀到瑞金饭店与黄云峰、刘定辉会合。黄云峰见刀不够,便拿出100元钱叫钟力去买刀,钟力在华联超市买来四把菜刀,并将刀分给没有拿刀的人。宋小鹏分得一把菜刀,后被刘定辉拿走了。之后,黄云峰将人员分成四组,在瑞金饭店各出口处埋伏。晚上8时许,被害人杨慧明从瑞金饭店后门出来时,黄云峰喊“埋掉他!”,黄云峰、刘定辉及同案人刘建初等十余人即持刀追砍杨慧明,将杨砍倒在红都商业城服装街中段;杨慧明从地上挣扎起来往南跑,上述十余人继续追砍,将杨慧明砍倒在红都大道建设银行储蓄所门口,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慧明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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