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曹恒康、卢研研、黎妍梅、冯森、康渭萍、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塘利管理区北镇中村、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众涌村社边二巷9号、
卢丽珍与{黎2X}不动产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丽珍,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村振兴巷1号。
委托代理人
{曹0X},系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卢1X},系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黎2X},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冯3X},系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康4X},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上诉人卢丽珍因与被上诉人
{黎2X}不动产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黎2X}、卢丽珍在1997年间,先后自建坐落在顺德区勒流镇众涌村委会桥西文明住宅小区的房屋、顺德区勒流镇众涌村委会桥西住宅小区2号的房屋,两房屋相邻,
{黎2X}房屋南面与卢丽珍房屋北面相隔一条0.8米宽的落水坑。卢丽珍在1997年7月份,在房屋里开办“仁信饭店”,其饭店厨房排烟设置在房屋北面墙上用砖建成凸出0.4米约5平方米面积,并在墙上安装排气扇将油气、油污直排放在0.8米宽的落水坑上。因长期排放,
{黎2X}认为卢丽珍饭店厨房排烟造成烟囱外表的油污,长期发出油烟及噪声污染,严重影响房屋通风透气和家人身体健康,
{黎2X}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仍没有解决。至2006年4月11日顺德区环境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人
{黎2X}对被投诉人卢丽珍的饭店投诉,监察大队在2006年4月19日作出处理情况结果,认为该饭店厨房一直无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其排放的油烟,只是有与投诉者相邻的落水沟安装了一排烟管将产生的油烟废气引至楼顶排放。责令饭店整改:一、在4月底前配套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其油烟废气,并清理落水坑的有害物质;二、报批增加规模的变更手续。2006年6月16日监察大队现场检查情况,饭店的油烟净化器已安装(并清除墙上油污),厨房排气扇已停止使用,但未完全封闭,整改要求,全部封闭排气扇。此期间
{黎2X}于2006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