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97年上半年,由于印度尼西亚国威集团公司与厦门象屿集团公司合作开发的“松柏大厦”工期拖延,被告人石兆彬接受国威集团公司董事长郭国照请托,指示厦门象屿集团公司加快工程进度;1999年7月,石兆彬又接受郭国照请托,要求厦门市土地局及时支付拖欠的“松柏大厦”购房款。1999年8月,林水花送女儿石林赴美留学途经香港时,郭国照通过其弟郭国耀送给林水花一张收款人为石林、金额为3万美元的香港花旗银行汇票,作为石林留学的费用。林水花让石兆彬的弟弟石兆山将该汇票寄至美国,由石林使用。林水花回厦门后告诉了石兆彬。2000年5月,石兆彬得知有关部门调查其问题后,让石兆山代为退款。同月,石兆山将3万美元交给郭国耀,让郭国耀退还郭国照。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兆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书记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燕新、陈炳杰、潘世建、郭国照四人的财物计美元6.4万元、港币4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金项链、镶钻金手链各一条,共折合人民币599897元,为四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石兆彬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兆彬上述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兆彬受贿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惩处。
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石兆彬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百八十六条、第
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兆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追缴在案的美元6.4万元、港币4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镶钻金手链一条,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石兆彬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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