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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南约旗标实业厂诉上海和茂贸易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厂3}
诉
{公司1}
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8号
原告
{厂3}
。
负责人李玉英,厂长。
委托代理人
{竺0X}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
。
法定代表人周昭亮。
被告
{公司2}
。
法定代表人林夏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
{厂3}
诉被告
{公司1}
、
{公司2}
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7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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