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竺路玲、上海和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南约旗标实业厂、民币2、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2904室、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
{厂3}诉{公司1}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8号
原告
{厂3},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南约水背龙工业区。
负责人李玉英,厂长。
委托代理人
{竺0X},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周昭亮。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林夏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
{厂3}诉被告
{公司1}、
{公司2}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7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