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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嘉宝饰有限公司诉谈国华等竞业禁止合同纠纷案
摘要:蒋迅、陈巍、谈国华、潘公波、金家鹏、上海华宏光学制品有限公司、沈阿金、方顺林、上海福嘉宝饰有限公司、民币1、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辛勤村704号、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镇路28号、

{公司8}{谈2X}等竞业禁止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2号


  原告{公司8},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福永邦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0X},上海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1X},男,{公司8}工作人员。
  被告{谈2X},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潘3X},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4X},上海市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5},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沈6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7X},上海市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8}(以下简称“福嘉公司”)与被告{谈2X}、被告{公司5}(以下简称“华宏公司”)竞业禁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嘉公司”委托代理人{蒋0X}{陈1X}、被告{谈2X}委托代理人{金4X}{潘3X}、被告“华宏公司” 法定代表 人{沈6X}、委托代理人{方7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嘉公司”诉称:原告于1994年3月18日聘用了被告{谈2X},并于1996年6月25日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1年3月19日。原告与 被告{谈2X}于1999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谈2X}与原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不得在生产与原告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任职;原告向被告{谈2X}每月发放竞业补偿费人{民9X}00元;被告{谈2X}违反协议书中竞业限制规定,将支付人民币8,000元补偿金,如补偿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谈2X}追 偿。2001年1月3日,被告{谈2X}提交了离职申请。同年1月6日,原告发给被告{谈2X}的通知书再次重申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原告也在被告{谈2X}的社会劳动力登记表中向将来 可能聘用{谈2X}的单位披露了竞业限制的情况。而被告“华宏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谈2X}在竞业禁止期间,且“华宏公司”又属与原告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仍然在竞业禁止期间雇佣 了被告{谈2X}。据此,原告“福嘉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谈2X}与被告“华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关系;2,判令被告{谈2X}赔偿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3,判令被 告{谈2X}与被告“华宏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4,判令被告{谈2X}与被告“华宏公司”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 令被告{谈2X}与被告“华宏公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赔礼道歉;6,被告{谈2X}与被告“华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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