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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防疫站等与秦生巨等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案
  关于侵权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由于{秦2X}、麦克公司使用了上诉人的试验报告和数据申报新兽药并获批准,致使省防疫站以相同试验报告和数据向农业部申报新药不获批准,造成损失发生。且{秦2X}、麦克公司已经将其申报成功的新药投入生产,直接用于商业目的,获取利润。故确定{秦2X}、麦克公司因非法使用上诉人的试验报告和数据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应依据公平原则,不仅限于上诉人投入试验的费用,还应参照上述因素综合确定。据此,本院酌定{秦2X}、麦克公司向上诉人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巨豹公司作为一独立民事主体,因其并未使用上诉人的应用试验报告以及相关数据等科技成果,其生产麦克公司申报成功的新药生物制菌上,并未侵犯上诉人的科技成果权,故其不应作为诉讼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起诉巨豹公司不当,应予驳回。
  4、蛭弧菌的鉴定证书只是专家对上诉人请求鉴定的产品作出的评价,证书中并无具体的技术内容,不涉及上诉人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内容。故该证书本身不属其科技成果,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申报新药时盗用了上诉人公章,侵犯了上诉人的名称权,要求被上诉人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因名称权纠纷、盗用公章的纠纷与本案科技成果权纠纷均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欠妥,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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