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公司、巨豹公司、
{秦2X}均未作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1、在本院庭审中,上诉人将其要求保护的科技成果范围限定为:“919生态制剂”的生产工艺方法、应用试验报告及有关数据。2、上诉人独立完成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完成的“919生态制剂”应用试验报告及相关数据,一直未予公开。上诉人投入应用试验的费用为2000元。
给合一审中讼辩双方的请求、理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919生态制剂”的生产工艺方法、应用试验报告及有关数据是否作为上诉人的科技成果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
l、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准。省防疫站及蛭弧菌实验室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追究被上诉人非法使用其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技术的民事责任,即要求对其科技成果权予以保护。故本案案由应定为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而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科技成果权与商业秘密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侵权的认定及责任范围均有差异。一审法院脱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审理本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2、关于“919生态制剂”的生产工艺方法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因该生态制剂的生产工艺方法为常规技术。在
{秦2X}申请专利之前,相关技术信息和资料在国内外早已公开。故“919生态制剂”的生产工艺方法对上诉人.而言,不具有专有性和秘密性,不应作为上诉人专有的科技成果予以保护。
{秦2X}以常规的公知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也不构成对上诉人技术的非法披露。
3、“919生态制剂”的应用试验报告及相关数据作为上诉人的科技成果,应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1)“919生态制剂”的应用试验报告及相关数据是上诉人直接针对具体的实验对象进行试验,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综合研究,并得出具有应用价值的结论后形成的。因此该试验报告和相关数据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和实用性。具有商业价值。(2)该试验报告和相关数据为上诉人专有,并无相同的试验报告和数据为公众所知晓。故具有专有性。(3)上诉人对该数据和试验报告等资料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上诉人一直未将其公开。故该试验报告和相关数据尚具有秘密性。(4)客观上,上诉人对该试验报告和相关数据的形成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该应用试验报告和相关数据已经构成上诉人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应受法律保护。
{秦2X}、麦克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试验报告和数据,并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数据和试验报告向农业部申报新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上诉人的科技成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未作规定为由,作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认定欠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