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2X}、麦克公司、巨豹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辩称: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的研究是国外的研究成果,国内是重复研究,并已公开有关材料,指控
{秦2X}非法窃取其技术资料无事实根据。巨豹公司生产生物制菌王,不应作为被告。
原判认定事实为:1979年5月10日,省防疫站向江苏省卫生局报告拟建立江苏省噬菌体研究室。1979年11月至1985年8月,省防疫站进行“细菌寄生菌—噬菌蛭弧菌的研究”。1985年3月8日,卫生部批准在省防疫站建立“弧菌噬菌体专业实验室”。1985年12月25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对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细菌寄生菌—噬菌蛭弧菌的研究”课题组织专家进行鉴定。1985年12月27日,省防疫站填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载明完成科技成果主要人员司稚东、
{秦2X}。建议密级和核定密级均未填写。1985年12月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将《噬菌蛭弧菌(Bdellovibrio bacferi8ovorus)的研究》资料整理城册,并注明“机密资料,注意保存”。该研究署名:司稚东、
{秦2X}、秋频、张贤良、郭和厚、晏质、谢念铭、封幼玲。1986年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的“细菌寄生菌—噬菌蛭弧菌的研究”项目被江苏省政府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1989年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将“噬菌蛭弧菌生物学及噬菌特性的研究”有关论文17篇编辑成册,其中14篇为公开发表论文。
{秦2X}原系省防疫站工作人员。1993年5月25日,秦与省卫生防疫站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期限从1993年5月25日至1994年5月25日止。1994年6月27日省防疫站同意
{秦2X}辞职。1993年9月22日,
{秦2X}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生物制菌王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公开日1994年8月17日。1994年9月28日
{秦2X}撤回专利申请。1993年9月25日,麦克公司通过江苏省农林厅畜牧局,向农业部申报兽用新生态制品——生物制菌王。在该申报材料中有部分盖有蛭弧菌实验室印章的实验报告、数据等以及省防疫站与有关单位进行“919生态制剂”的试验报告等。1994年11月8日,农业部批准麦克公司申报的“噬菌蛭弧菌微生物制剂(生物制菌王)”为二类新生物制品,并于1994年11月25日颁发《新兽药证书》。
1994年12月30日,省防疫站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噬菌蛭弧菌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1996年7月3日。因省防疫站未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该申请依
专利法有关规定被视为撤回。1995年10月30日,农业部药评委受理省防疫站申报的“噬菌蛭弧菌生态制剂(德洛威生态制剂)”。现仍在专家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