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雷汉舢、汪华、秦生巨、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路172号、江苏省南京市四卫头54巷16号701室、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祁家桥1号、所地在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民科国4号路、
江苏省卫生防疫站等与{秦2X}等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苏知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省防疫站);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胡晓抒,省防疫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
{雷0X},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弧菌体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蛭弧菌实验室),住
{地址:0}。
负责人
{汪1X},蛭弧菌实验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雷0X},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秦2X},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巨豹实业公司董事长,住
{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麦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公司),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秦2X},麦克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豹公司),住
{地址:3}。
法定代表人
{秦2X},巨豹公司董事长。
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因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于2000年3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的委托代理人
{雷0X}到庭参加诉讼,
{秦2X}、麦克公司、巨豹公司经合法传唤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在原审诉称: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于1991年研究开发出“919生态制剂”。
{秦2X}作为省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该项技术的验证和推广应用工作。1993年5月
{秦2X}留职停薪,到麦克公司工作。此后,
{秦2X}利用其窃取的省防疫站及蛭弧菌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及资料,以所谓“生物制菌王”的名义向农业部申报新兽药并获批准。1994年6月,
{秦2X}辞职。麦克公司、巨豹公司生产、销售所谓的“生物制菌王”产品,致使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
{秦2X}、麦克公司、巨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申报新药证书时盗用蛭弧菌实验室印章、技术资料而给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造成的经济、名誉损失;判令
{秦2X}、麦克公司、巨豹公司赔偿因其非法使用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及应用技术而给省防疫站、蛭弧菌实验室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