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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光电子工程公司与上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原审审理中,依消防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消防公司在1996年8月至1997年2月施工的商厦1-5层全部及部分地下 室、6-7层的部分消防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的审计意见为:工程总造价为910,655元,不包括2000年4月7日时装商厦委托消防公司施工部 分。
  原审法院认为,因工程中止履行责任不在消防公司,消防公司要求声光公司以实际工程量支付相应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总工程款0.2%偿付违约金,故消防公司以2002年4月8日立案之日起至2002年12月24日止计算违约金109,711.2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合同中 止履行已有多日,情势已发生变更,再按原合同履行已无必要。审理中消防公司表示如要继续履行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故对原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声光公司应对消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声光公司与时装商厦由于违约产生纠纷另行解决。据此,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消防公司与声光公司于1996年8月14日签订的“上海时装 商厦消防系统工程分包合同”。二、声光公司给付消防公司消防工程款215,122.25元。三、声光公司偿付消防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9,711.20元。案件受理费 7,382.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声光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声光公司与消防公司订立分包合同,但消防公司未全面履行义务,仅仅完成商厦中1至5层的消防工程,其余的6至7层以及地下1至2层的消防工程是消防公司与时装商厦另行约定完成的,消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分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原审确认的工程价款为910,655元,而消防公司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只完成1至5层的消防工程,事后是消防公司与时装商厦另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应当对消防公司完成 的全部工程量进行审计,再核减时装商厦直接向消防公司支付的款项,就能确定声光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用。原审法院确定的造价不利于解决纷争。三、声光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 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声光公司在签约十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30%,在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到形象计划50%时,声光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45%,余25%款项在工程验 收后支付。事实上消防公司没有将设备全部进场,也没有交声光公司验收,更没有验收合格。同样,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因此,声光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未成就,原审法院认定声光 公司逾期付款无事实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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