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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光电子工程公司与上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徐家骥、上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徐文庆、刘翠兰、温和筹、金龙、上海声光电子工程公司、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216号、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915号、

{公司6}{公司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6},住所地上海市密云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尤耀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0X},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徐2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龙泉、徐丽红,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时装商厦,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刘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4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5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公司6}(下称声光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2日{公司1}(下称消防公司)与声光公司签订了“上海时装商厦弱电系统总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消防公司为上海时装商厦(下称时装商厦)施工弱电系统工程,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电视图像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2.背景音响及应急广播系统.3.STV\CATV系统安装.4.防火报警及消防喷淋系统。5.前后系统安装。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97,000元,消防工程为1,150,000元, 不包括pos机价格。施工进度按时装商厦要求进行,并确保声光公司有90天施工期,在时装商厦开业前15天完工。合同签订后,由于声光公司无消防工程资质,故于1996年 8月14日与消防公司签订了“上海时装商厦消防系统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消防公司负责施工声光公司总包时装商厦弱电系统工程中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 1,150,000元,最终以审计为准,按实结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付总工程款的30%,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安装到形象计划50%后,声光公司再付总工程款4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20%,在免费保修期1年后付清5%质量保证金。消防公司配合声光公司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施工,并确保商厦开业前15天内安装调试及开通工 作。另约定工程审计总价5%为声光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违约条款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合同总价0.2%/天支付违约金,合同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消防公司 即进场施工,至1997年2月停工,期间消防公司为时装商厦施工了1-5层报警、喷淋、消火栓,地下室1-2层的喷淋、消火栓,6层的电阀、水流指示器、电线管,7层消火栓、增压泵,其余工程因故未能完工。1997年2月时装商厦就已完工楼面对外进行营业。同年4月1日消防公司填妥商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针对1-5层消防工程向 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意见一栏里注明:经消防公司与时装商厦逐项验收,双方一致认为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各功能运行正常。另对于剩余工程作出说明,称对地下二层还未装潢,六-七层还未定向,待定向后再装潢时安装报警、探头和喷淋头,并进行第二次验收。消防公司与时装商厦在上分别加盖公章。消防公司依此向上海市消防局虹口防火监督处申请 消防验收。该局在同年4月4日以时装商厦违反《上海市消防条例》第30条为由罚款8,000元,并于同年4月28日通过验收,同时要求在大楼整体竣工后,作进一步总体验收。声光公司于1996年9月给付消防公司10万元,1997年1月5日付10万元,1月16日付10万元,同年5月17日付20万元,共计付款65万元。此后,对工程造价未进行审价。消防公司于1999年6月22日单方制作了“消防工程决算书”一份给声光公司,声光公司未予承认,也未结算余款。1999年7月15日商厦底楼发生消防水管 爆裂,经联系消防公司上门予以维修,造成时装商厦一定经济损失。时装商厦向声光公司出具备忘录一份,言明由于水管爆裂原因,造成自己损失共计103,500元,望声光公司 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事后未能达成一致。2000年4月7日时装商厦为完成地下室1-2层未了消防工程,向消防公司出具委托书,言明由于声光公司未能完成全部工程,遗留 工程由时装商厦直接委托消防公司完成,费用由时装商厦直接向消防公司结算,并预付定金1万元。其后消防公司完成了委托,双方于2000年4月19日进行了验收。2001年 10月22日消防公司为催讨余款向声光公司发出催款函,声光公司收函后于10月29日回函,称原合同定价为1,150,000元,消防公司单方决算为 1,050,000元,现总计已付650,000元,但由于消防公司原因造成时装商厦损失,应由消防公司与时装商厦协商解决,并转交时装商厦备忘录一份。消防公司催款无 着,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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