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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宁静铁路建设指挥部与王新权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宁静铁路建设指挥部与{王2X}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晋民四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宁静铁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祖林,职务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张0X},该指挥部副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史1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X},又名王兴权。
  委托代理人{王3X},忻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公司4}
  法定代表人{王5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西省宁静铁路建设指挥部因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经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17日,宁静铁路指挥部与宁静铁路指挥部第十六工程队签订了《宁静铁路桥面系检查设备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承包范围是宁静铁路设计里程DKO+OOO至DK17+OOO全长17公里内大中桥14座的全部桥面系工程和检查设备。工程总造价为2828981元。同年6月3日,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与第一工程处桥面系安装队即{王2X}签订了《工程内部任务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铁路工程公司一处将从宁静铁路指挥部承包的宁静铁路线14座大桥桥面系工程(共计282万元)全部承包给{王2X}完成,工期按照宁静指挥部的要求到1997年底完成,除宁静铁路指挥部扣除管理费及质保金外,铁路工程公司及一处提取总造价的15%管理费。合同签订后,{王2X}即带领施工队伍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到1996年底,{王2X}已将工程支架吊篮、检查梯、避车台制作完成,由{王2X}以施工单位第十六工程队的名义制作了验工计价单,经宁静铁路指挥部验工计价,工程总额为1645278元,并将工程款支付给第十六工程队。1997年{王2X}又制作完成人行步板6064块,档碴块1205块,未进行验工计价。1997年底因桥梁架设工程未完成,桥面系工程无法如期安装完成,{王2X}被迫停工等待,至1999年底,{王2X}完成了六座桥的桥面系工程。{王2X}在完成该部分工程时,还安装了六座桥的护轮轨84.2吨,对该部分工程未验工计价。另外,{王2X}还剩余8.8吨道轨,因桥梁未架设未能安装使用。2000年11月3日宁静铁路指挥部,晋西北铁路工程公司等单位就剩余八座桥的桥面系工程经会议决定,由晋西北铁路工程公司完成。2000年12月8日,宁静铁路指挥部与{王2X}签订了购销合同,将{王2X}制作的人行步板、档碴块等全部购回,对{王2X}剩余的道轨未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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