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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人:郝晓明、魏海渊,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民良、莫祥细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世英等五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1)阳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世荣等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莫祥细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双方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7月19日,被告人欧民良、莫祥细从广东来到平定,找欧民良的女友白凤丽商谈二人的恋爱问题,住进了平定旅店227房间。在几次接触、商谈过程中,白凤丽及其家人的态度使欧民良心灰意冷,并产生了杀人的想法,后独自到平定五交化商店购买了一把铁锤。7月24日下午5时许,白凤丽和其姐白凤仙来到平定旅店227房间与欧商量事情,未能谈成。当白氏姐妹起身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欧民良持铁锤先后在白凤仙、白凤丽姐妹头部猛砸数锤,将二人砸倒在地。期间,旅店服务员听到吵闹声敲门询问,莫祥细回答:“没事,吵架了。”支走了服务员后,欧民良唯恐二人不死,又用房间内一根尼龙绳分别勒住二人的颈部。将二人杀死后,将尸体藏匿于客房床下。莫祥细到房间外帮欧民良打回一盆水,欧民良洗掉手、脸上的血迹,换掉血衣,伙同莫祥细把被害人现金1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1870元及信用卡、皮包等物掠走后逃离。
经法医鉴定:白凤丽、白凤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原判采信的证据有:冠山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炎陵县公安局、平定县公安局对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夏新才、耿良芳、史小英、李宝俊、宋素丽、王慧玲、{郝0X}、郝艳艳的证言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指认购买凶器和作案地点的材料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与二被告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欧民良因感情问题处理不当,持凶器杀死二人,被告人莫祥细在欧民良杀人时起到了帮助作用,二被告人在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即死亡补偿费229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80元,交通费3560元,丧葬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44620元,应由二被告人按比例赔偿。据此原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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