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祥细等故意杀人、盗窃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世英。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郝0X}。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新才(即
{夏1X}、
{夏2X}之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夏1X}。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夏2X}。
委托代理人:
{姚3X},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祥细。2001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定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欧民良。2001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定县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郝晓明、魏海渊,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民良、莫祥细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世英等五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1)阳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世荣等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莫祥细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双方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7月19日,被告人欧民良、莫祥细从广东来到平定,找欧民良的女友白凤丽商谈二人的恋爱问题。在几次接触、商谈过程中,白凤丽及其家人的态度使欧民良心灰意冷,并产生了杀人的想法,后独自到平定五交化商店购买了一把铁锤。7月24日下午5时许,白凤丽和其姐白凤仙来到平定旅店227房间与欧商量事情,未能谈成。当白氏姐妹起身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欧民良持铁锤先后在白凤仙、白凤丽姐妹头部猛砸数锤,将二人砸倒在地。期间,旅店服务员听到吵闹声敲门询问,莫祥细回答:“没事,吵架了。”支走了服务员后,欧民良唯恐二人不死,又用房间内一根尼龙绳分别勒住二人的颈部。将二人杀死后,将尸体藏匿于客房床下。莫祥细到房间外帮欧民良打回一盆水,欧民良洗掉手、脸上的血迹,换掉血衣,伙同莫祥细把被害人现金1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1870元及信用卡、皮包等物掠走后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