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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6}不服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省二建分别于九四年、九五年、九七年利用其施工资质与{公司6}签订了三份合同,实际施工队不是省二建的队伍,而是一支民工队,是属于欺诈行为。所谓第八项目部从九四年至九八年省二建的工商局年检档案中从未见有第八项目部的登记。此外,双方预决算人员均没有资质证明书,工地代表没在决算书上签字,决算书没有送有关部门审定签章且决算存在越级取费、低费高套、该返不返等问题,请求对工程价款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省二建答辩称,省二建是国营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甲级取费的企业法人单位。第八项目部是公司派出的履行合同任务的生产机构,{赵4X}是第八项目部的经理,是我公司驻{公司6}工地履行合同、组织施工的全权代表。省二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第八项目部的主体资格。施工企业竣工结算后,移交建设单位使用多年,在对工程质量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只因{公司6}的领导班子更换,而新领导班子就随后提出种种理由来推翻原合同和结算,显然与国家法律不相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以保护省二建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务纠纷而非工程结算纠纷。{公司6}与省二建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一九九七年分别签订的三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交付使用多年,{公司6}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公司6}欠省二建的工程款应当给付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三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省二建书面授权第八项目部驻{公司6}工地履行合同、组织施工、签证工程变更、交工验收、预(结)算和财务结算等,施工期间支付的款项也直付第八项目部。{公司6}上诉称第八项目部是挂靠省二建的民工队,既未提供证据,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有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6}上诉称在省二建工商档案中未见有第八项目部注册登记和年检手续,故其主体不合法的问题,经查,省二建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成立九个项目经理部,均为该公司直属单位,均无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和年检。省二建授权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对外施工结算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故{公司6}以其未年检而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公司6}在上诉中提出决算和财务对账诸多不合法、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省二建的债权凭证有双方负责人签字,有双方单位盖章,应该合法有效。原审认定{公司6}未在法定一年期内申请对原决算和对账的撤销,已丧失撤销权,故驳回{公司6}这一主张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上诉人{公司6}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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