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与
{公司2}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田村。
法定代表人:吴雅慧,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0X},该公司财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
{贺1X},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2}。地址:太原市东华门2号。
法定代表人:
{冉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4X},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
{蔚5X},该项目部法律顾问。
上诉人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因与
{公司2}(以下简称省二建)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公司6}不服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经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公司6}和省二建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省二建承包
{公司6}的原料库、破碎车间、干磨车间、湿磨车间、综合车间及空压机房等厂房和设备的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干结算工程项目,综合车间钢屋架制安及天龙板安装,每吨制安承包费七千元,吊车梁每吨制安费一万二千元,电葫芦每台安装费五千元,回转窑拖运安装费每台十二万元,除包干计价承包工程外其余均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办法结算,政策性变化及设计变更依实调整结算;工期从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一九九四年九月。合同签订后,省二建第八项目部组织施工,履行合同。所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第八项目部将工程决算书提交
{公司6},经
{公司6}审核后,双方确定工程总价值为一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七元零二分。另外,第八项目部还为
{公司6}垫付材料款十四万零八百一十元七角四分。
{公司6}已支付工程款五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五元零七分,并返还第八项目部材料款九万四千八百九十三元二角八分,尚欠一百四十三万九千五百八十九元五角九分,
{公司6}与省二建第八项目部已经进行了财务对账,但所欠工程款至今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