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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与{公司2}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田村。
  法定代表人:吴雅慧,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0X},该公司财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1X},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2}。地址:太原市东华门2号。
  法定代表人:{冉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4X},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蔚5X},该项目部法律顾问。
  上诉人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因与{公司2}(以下简称省二建)工程欠款纠纷一案,{公司6}不服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经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公司6}和省二建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省二建承包{公司6}的原料库、破碎车间、干磨车间、湿磨车间、综合车间及空压机房等厂房和设备的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干结算工程项目,综合车间钢屋架制安及天龙板安装,每吨制安承包费七千元,吊车梁每吨制安费一万二千元,电葫芦每台安装费五千元,回转窑拖运安装费每台十二万元,除包干计价承包工程外其余均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办法结算,政策性变化及设计变更依实调整结算;工期从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一九九四年九月。合同签订后,省二建第八项目部组织施工,履行合同。所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第八项目部将工程决算书提交{公司6},经{公司6}审核后,双方确定工程总价值为一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七元零二分。另外,第八项目部还为{公司6}垫付材料款十四万零八百一十元七角四分。{公司6}已支付工程款五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五元零七分,并返还第八项目部材料款九万四千八百九十三元二角八分,尚欠一百四十三万九千五百八十九元五角九分,{公司6}与省二建第八项目部已经进行了财务对账,但所欠工程款至今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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