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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华丰装潢服务部与山西皇家大酒店装潢工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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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许景煌、王国彪、米光明、张玉林、赵云峰、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阳泉市华丰装潢服务部与山西皇家大酒店装潢工程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经终字第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阳泉市华丰装潢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赵宝璧,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0X},该服务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1X},阳泉铁路货场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皇家大酒店。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米2X},该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3X},该酒店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4X},太原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泉市华丰装潢服务部为与被上诉人山西皇家大酒店装潢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晓明、刘贵祥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9月1日,山西皇家大酒店(原为山西金原大厦,以下简称皇家大酒店)与阳泉市华丰装潢服务部(以下简称华丰装潢部)签订一份工程装潢合同书,约定:皇家大酒店8—14层的装潢工程由华丰装潢部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一次性包死,总造价99万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皇家大酒店付给承包方华丰装潢部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定金,其余款项自工程完工皇家大酒店验收合格后第四个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若延期付款,加付利息,但延期付款不得超过6个月;从皇家大酒店付款之日起,工期为两个月,工期推迟一天罚款5千元,提前一天奖励3千元;如在施工中出现预想不到的问题,双方共同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装潢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标准、保修责任等做了约定。
  华丰装潢部在签订工程装潢合同后,通过向银行贷款筹集装潢工程资金,于1994年9月3日开始施工。皇家大酒店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定金,直到同年10月24日、11月5日、11月24日分别给付华丰装潢部5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10万元。在同年11月15日之后,太原地区进入防冻期,因华丰装潢部所装潢的主体工程内没有安装采暖设备,其所进行的湿作业部分被冻坏,装潢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华丰装潢部于同年12月16日向皇家大酒店递交一份要求停工的报告,并请求赔偿因装潢工程受冻所造成的损失。皇家大酒店未予答复。在华丰装潢部完成部分装潢工程的情况下,皇家大酒店于1995年1月19日预付工程款7000元。在此之后,因双方对是否由华丰装潢部继续施工发生争议,工程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同年5月20日,华丰装潢部向皇家大酒店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因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认识不一,皇家大酒店拒付工程款,华丰装潢部多次催要未果,于1997年4月20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皇家大酒店支付工程款800 442元、违约金270 000元,赔偿损失83 615元、催款交通食宿费10 000元。皇家大酒店提起反诉,请求华丰装潢部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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