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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秀诉李树申相邻关系纠纷案
摘要:李树申、李旺生、王仲渤、辛集市辛集镇安古城村、址同上、辛集市、了他房东侧的走道、

刘保秀诉{李0X}相邻关系纠纷案


河北省{地址:2}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辛民初字第3—166号


  原告刘保秀,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杨彦桥,{地址:2}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0X},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李1X},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王2X},男,法律工作者,现住{地址:2}
  原告刘保秀与被告{李0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彦桥,被告{李0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1X}{王2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保秀诉称,我与被告是前后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我家房子盖的早,原来房前是一块空地,1966年以后,被告建房,在被告宅基东侧有一条2.7米宽的走道供我家出入范街,并通过该走道排水、铺设供水管道。2001年春天,被告在该走道的南口垒上了砖,堵住了道路,我家无法通行,无法排水。我多次找村里解决,均无结果,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走道原状。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刘保秀宅基地证一本,证明2002年9月3日{地址:2}人民政府给刘保秀确权宅基使用面积为166.65平方米,合0.249亩,四至边界为东至赵红,西至路,南至走道,北至刘双会。长30.3米,北边宽4米,南边宽7米。
  证据2、2002年4月4日,{地址:2}安古城村委会证明,证明内容主要是,刘保秀、{李0X}居住在范街西口路北,他们二户为前后邻(树申临街为前)。他们的左侧,历史是就留一走道(南北向)一直使用至今。另则树申的北房后,刘保秀的门前有空地一块,刘保秀是正阳门为走道。现状是{李0X}将房左侧的南北走道用砖把南端横垒不能通行。该证明附平面图示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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