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孙仲才、荆继文、顾建波、刘曰美、刘卫涛、该单位、东营市南郊畜牧厂、井下公司、
张广森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东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森,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胜利油田管理局总机械厂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
{孙0X},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
{荆1X},女,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顾2X},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事故科干警,住
{地址:0}。
原审第三人
{刘3X},女,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青县高城镇新庄村农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何宗南(系
{刘3X}丈夫),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高青县高城镇新庄村农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刘4X},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唐房镇南刘村农民,住
{地址:2}。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广森诉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以下简称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确认案,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张广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广森,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荆1X}、
{顾2X},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何宗南、
{刘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1月1日18时10分,当时天色已黑,原告张广森驾驶鲁E-76748北斗星小型客车以时速70公里的速度沿南二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南郊养狐厂西30米处时,与步行由南向北过公路的
{刘3X}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该事故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于2004年1月13日作出第2004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广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7条第2款;
{刘3X}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7条的规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3X}不服,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该支队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第2004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责任认定书。2004年4月25日,被告作出2004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张广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7条第2款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3X}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7条第1款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广森不服该责任认定,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