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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宾馆等与大上海国际会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案

  大上海会所成立后由恒华公司经营管理,至今未向上海宾馆交付过保底收益,尚未支付能源费11 664元人民币。
  另查明:合作企业原名称为大上海国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1995年12月变更为现名称{公司6}。恒华公司原名称为鸿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7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
  因在履行合作合同中发生纠纷,上海宾馆于1997年4月4日以大上海会所和恒华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争议金额较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1999年11月29日将此案移送上海高院。上海宾馆起诉称:1993年11月其与恒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但大上海会所及恒华公司从未向上海宾馆支付保底收益,且尚未支付1999年3、4月的能耗费。大上海会所对上海宾馆提供的场地进行扩建后,亦未支付新增面积的费用。由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已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据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付保底收益、新增面积费用及滞纳金合计美元14 061 303.10元,偿付能耗费人民币11 664元及延期利息,终止上海宾馆与恒华公司的中外合作合同。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交付场地问题,合同约定3211平方米经营场地应自1994年1月8日起交付,上海宾馆在同年三月初前交付完毕,故装修期相应从1994年3月1日起算,保底收益相应从1995年1月1日起算。对于3211平方米以外的场地,由于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因此不存在迟延交付,实际上是随着改扩建的扩大,而涉及上海宾馆一层部分商店及外围绿化带等的搬迁,上海宾馆均及时履行了有关协助义务。按合同约定,改扩建规模的扩大是由恒华公司方决定的,上海宾馆并不因此而多收取保底收益,合同中也约定恒华公司方装修改建逾期,保底收益仍从原定日期起算,因此,应由恒华公司承担装修改建逾期的风险。
  关于新增面积费用问题,由于改扩建方案未经建筑规划部门的批准,这部分由改扩建新增的面积至今属于违章建筑,也没有产权归属。双方的合同未约定新增面积费,事后也未能就新增面积使用费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因此,上海宾馆主张新增面积的依据不足。
  关于电力及增容问题,合作合同约定500kW以外的电量由恒华公司解决,上海宾馆协助。在恒华公司解决增容问题时,由于房屋的产权属于上海宾馆,上海宾馆应履行申请等协助义务。在前两次增容过程中,上海宾馆履行了申请义务,供电部门也已同意增容。增容未获成功是由于大上海会所与恒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宾馆并无过错。其后,在第三次增容时,由于上海宾馆与大上海会所又签订了协议,约定大上海会所在1998年4月15日前完成增容,上海宾馆当然地负有在此日期之前协助其申请增容的义务。在增容过程中,双方虽然就相关问题发生争议,但这些问题是否解决并不影响上海宾馆履行其申请增容的义务,在双方一时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由于增容的时间有限,上海宾馆完全可以将争议搁置,先行申请增容,有关问题待以后协商解决,或依法请求法院裁判。上海宾馆在大上海会所的再三要求下仍不履行申请义务,导致合作企业最终因电力不足而无法正常经营,构成违约,故恒华公司方的此节抗辩成立,可不支付此后的保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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