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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上海会所的合作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为3211平方米,上海宾馆于1994年1月8日开始交付场地,至1994年3月初交付完毕,双方没有办理场地交接的具体手续,工程队在1994年3月初进场并开始施工。恒华公司将大上海会所场地改扩建至现在的近6000多平方米,对此,双方是明知的。随着改扩建规模的扩大,工程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个月装修改建期,至1996年才完工,大上海会所于同年7、8月间对外营业。
上海宾馆按合同应交付二层、三层,经改扩建在三层以上又加了一层,使原三层屋面产生了使用价值。对新增面积费用问题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只是大上海会所在1995年2月致上海宾馆的函中提及:在租金计算上,不要超过原有的租金,即每平方米每天0.7美元。对此,上海宾馆未作答复。由于新增场地部分未办理完备的审批登记手续,目前权利归属及准确面积尚不明确。
合作合同约定上海宾馆应保证供应大上海会所动力照明电260kW和空调量439 000大卡(按有关公式计算约合180kW,根据不同情况会有所变化),参照双方往来的函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合计约500kW。合同约定对电量不足部分由恒华公司自行解决,上海宾馆协助。上海宾馆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恒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海宾馆未按约供电。
由于大上海会所扩建规模的扩大,大上海会所的实际用电量为1700kW,超过合同约定,上海宾馆的原有电量不能满足上海宾馆和大上海会所同时供电。为此,上海宾馆与大上海会所于1996年3月签订电力增容备忘录,约定增容1220kW电量归大上海会所使用,其后,上海宾馆向上海市沪西供电所申请增容,沪西供电所于同年6月复函同意增容,要求支付增容费1 222 250元人民币,但恒华公司与大上海会所未支付增容费,导致此次增容未成。1996年9月,大上海会所重新提出增容,双方几经协商,确定了新增630kVA变压器的方案,上海宾馆向沪西供电所申请增容,供电所于1997年2月同意增容,要求支付增容费60余万元人民币,但恒华公司与大上海会所仍未支付增容费,此次增容亦未完成。1997年11月,上海宾馆与大上海会所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上海宾馆按970kW的供电量向大上海会所供电至1998年4月15日止,大上海会所方应在1998年4月15日前解决增容问题,到期后按原合作合同约定供电。此后,上海宾馆与大上海会所就新增变压器的归属与变压器用地费用发生分歧,大上海会所数次请求上海宾馆申请增容,上海宾馆始终未向供电所发函申请增容。大上海会所由于无法完成增容等原因,于1998年3月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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