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
{公司6}研究开发的涉案项目存在访问量统计数据包括后台访问量、在已有5个会员级别之外新增级别时该新增级别与已有级别关系不明等不足之处,但上述不足之处远未达到致使三达中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根本违约程度。在
{公司6}研究开发的该项目仅存在部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足之处情况下,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与他人另行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所做认定。三达中心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并要求
{公司6}返还开发经费和报酬7.2万元,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六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五千元并赔偿前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四十六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负担二千零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