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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双方对于访问量统计数据是否包括后台访问量,以及在已有5个会员级别之外新增级别时该新增级别与已有级别应为何关系均无明确约定,在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情况下,本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认为,呈现于用户面前的访问量统计数据应仅针对前台访问量而言,而不应包括后台访问量,且如在已有的5个会员级别之外新增级别,涉案项目应具有明示新增级别与已有级别关系之功能,否则必将导致会员级别之混乱且致使三达中心所拥有的新增级别功能形同虚设,故{公司6}对此存在违约之处。
  
  综上,{公司6}已向三达中心交付全部源代码及安装手册等文档,且双方已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根据该项目在2006年5月18日之前一直在三达中心服务器上运行之事实、三达中心在{公司6}向其提起诉讼之前从未向{公司6}主张违约责任之事实以及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均可表明该项目的正常运行状况。而曾担任三达中心项目联系人的王鹿童和吴琳与{公司6}法定代表人{杨0X}的往来电子邮件内容,亦可旁证三达中心认可{公司6}开发成果并同意向{公司6}支付剩余款项之事实。但是该项目客观上亦存在访问量统计数据包括后台访问量、在已有5个会员级别之外新增级别时该新增级别与已有级别关系不明等不足之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故本院对{公司6}要求三达中心支付8000元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考虑{公司6}实际履行研究开发义务的情况酌减为5000元予以支持。三达中心仅有权在{公司6}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范围之内拒绝{公司6}相应履行要求,而无权拒绝{公司6}全部履行要求,故三达中心应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向{公司6}赔偿损失,但{公司6}主张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每日缴纳合同总标的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11.88万元,已过分高于{公司6}之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公司6}此项诉讼请求亦予以酌减支持。{公司6}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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