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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2005年1月之前,{公司6}曾对涉案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数次维护;而2006年5月18日之前,涉案项目则一直在三达中心服务器上运行,三达中心对此解释为因该项目存在诸多缺陷,故其技术人员只能不断地对该项目进行摸索和检测,此种运行并非该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达中心于2004年6月17日向{公司6}支付第一期 30%的合同价款即2.4万元,并于2004年8月26日向{公司6}支付第二期60%的合同价款即4.8万元,但其后未向{公司6}支付第三期和第四期共计10%的合同价款即8000元。
案外人王鹿童与吴琳均原系三达中心技术人员,均曾担任三达中心的项目联系人与{公司6}进行联系,其二人现均已自三达中心离职。在{公司6}法定代表人{杨0X}于2004年12月6日11:34向王鹿童和吴琳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包括“根据合同应该在项目验收后的3个月内支付5%的款项,剩下的5%是一年以内付清,所以现在应该支付5%(四千人民币)呢,由于前段时间大家比较忙,可能大家都忘记了呢。今天我突然想起来这个问题,于是就写信告诉你们,麻烦你们了”等内容。在王鹿童于2004年12月6日11:39向{杨0X}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包括“我记得呢,放心吧,我今天去上海出差,下周回北京,回来以后就给你办这个事情。相信正常的话,下周可以完成我们这边的财务手续”等内容。在吴琳于2004年12月6日11:39向{杨0X}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包括“改版的1000元和WANGLUTONG的那部分会一起给你们。请放心!谢谢你们的工作”等内容。
2006年4月11日,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与北京赛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IP核库网站项目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一份。
上述事实,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IP库管理系统需求分析文档、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进帐单、发票、电子邮件、技术开发合同书、光盘以及本院勘验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达中心提交王鹿童证明一份,但王鹿童并未到庭接受质询,因王鹿童原系三达中心职员,与三达中心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仅对该份证明中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事实部分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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