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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华与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2004年7月6日(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的签约时间是2004年10月29日),{公司1}与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出版协议》,约定由{公司1}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CD形式独家复制、发行音像制品《刀郎-北方的天空下》的权利,{公司1}享有对未经许可非法复制、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和获得救济、民事赔偿的权利。{公司1}据此制作了彩封为《刀郎-北方的天空下》(刀郎罗林2004年新歌+精选)CD专辑。彩封上载明版号为:ISRC CN-A53-04-305-00/A.J6,中国康艺出版社出版,{公司1}发行,盘芯有SID码(来源识别码)。内有曲目:“北方的天空下”、“虹彩妹妹”、“哪里来的骆驼队”、“沙枣花儿香”、“花儿为什么这样红”、“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怀念战友”、“蔓莉”等。
  上述两专辑,均由刀郎演唱。其中,“2002年的第一场雪”、“新阿瓦尔古丽”、“艾里甫与赛乃姆”、“情人”、“冲动的惩罚”、“北方的天空下”由刀郎作词、作曲。
  2004年9月22日,{公司1}的人员与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道在郭金华经营的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36号的信一影音专卖店购买了彩封为《刀郎百万畅销金曲》CD光盘一盒,内有上述两专辑中的20首曲目。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封存了光盘并出具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117229号《公证书》。2004年11月15日,{公司1}持前述请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诉讼中,{公司1}明确侵权曲目有:“2002年的第一场雪”、“新阿瓦尔古丽”、“新疆好”、“萨拉姆毛主席”、“艾里甫与赛乃姆”、“情人”、“草原之夜”、“祝酒歌”、“敖包相会”、“雨中飘荡的回忆”、“驼铃”、“冲动的惩罚”、“北方的天空下”、“虹彩妹妹”、“哪里来的骆驼队”、“沙枣花儿香”、“花儿为什么这样红”、“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怀念战友”、“蔓莉”。
  {公司1}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天内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司1}委托他人代支付了公证费400元。另,{公司1}还提供了支付工商查询费210元以及支付购光盘费用8元的票据。{公司1}主张的100元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应的支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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