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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华与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郑金标、德威龙公司、

郭金华与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华,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二河村五队30号。系中山市黄圃镇信一影音商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郑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海松、黄雨樱,均为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金华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1})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文化厅在罗林的工作证上盖章确认罗林的艺名是“刀郎”。2004年8月6日,以罗林为甲方、以{公司1}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专属出版商合约书》约定:罗林就附件中其享有权利的音乐著作以及罗林在合约期内新取得权利之音乐著作,于授权期内,专属授权{公司1}行使本著作之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之权利。授权期限为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附件1 载明曲目有:“2002年的第一场雪”、“新疆好”、“萨拉姆毛主席”、“艾里甫与赛乃姆”、“情人”、“草原之夜”、“祝酒歌”、“敖包相会”、“雨中飘荡的回忆”、“驼铃”、“冲动的惩罚”等;附件2载明曲目有“北方的天空下”、“沙枣花儿香”、“哪里来的骆驼队”、“阿瓦日古丽”、“怀念战友”、“吐鲁番的葡萄熟了”、“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虹彩妹妹”、“蔓莉”等。
  2003年10月25日,{公司1}与天津音像公司签订了《音像制品出版协议》,约定由{公司1}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CD形式独家复制、发行音像制品《刀郎》的权利,{公司1}享有对未经许可非法复制、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和获得救济、民事赔偿的权利。{公司1}并通过天津音像公司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使用“敖包相会”、“草原之夜”、“萨拉姆毛主席”、“祝酒歌”、“驼铃”、“新疆好”等歌曲,申请使用方式为CD。{公司1}据此制作了彩封为《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CD专辑。彩封上载明版号为:ISRC CN-C09-03-308-00/A.J6,天津音像公司出版,{公司1}出品,盘芯有SID码(来源识别码)。内有曲目:“2002年的第一场雪”、“新阿瓦尔古丽”、“新疆好”、“萨拉姆毛主席”、“艾里甫与赛乃姆”、“情人”、“草原之夜”、“祝酒歌”、“敖包相会”、“雨中飘荡的回忆”、“驼铃”、“冲动的惩罚”。天津音像公司出具证明称《刀郎》专辑由其公司合法出版,{公司1}是制作者,享有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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