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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诉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原告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6、7、8、10无异议;对证据3、4、5有异议,认为只是口头证明,未提供工资表和劳动合同,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且程发云是验收人员,介绍{陈4X}去石谷子场,不能代表砖厂的行为,同时石谷子场是十一社的,不是砖厂的一个部门,刘运清是该社的法定代表人,与我签订了购销合同,他分配的工资,其出具的证明(证据9)无效。对证据11,以{陈4X}不是其职工为由,拒绝质证。
  第三人{陈4X}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提供了以下证据:1、页岩购销合同,以此证明原告与十一社只是买卖关系,十一社将石谷子开采出来卖给原告,并且由十一社自己组建,自己安排人力、物力;2、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4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渝劳社复决字[2004]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此证明其申请复议的事实;3、太平邮政所证明,以此证明其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时间;4、证人张齐元、刘长勇、刘长友当庭证词,以此证明{陈4X}在新华五社马道子收割点打石谷子,抱石谷子上车跌倒,以及由刘运清负责分组、按每匹砖0.0061元支付工资,炸药由砖厂带来等。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4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陈4X}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换发执照登记表,以此证明砖厂系合法用工主体资格;2、{陈4X}身份证,以此证明{陈4X}身份;3、张齐元、刘长友、刘长勇3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4X}受伤经过,以及工资计算标准和工资由砖厂发放等;4、陈荣村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4X}受伤后的医治情况;5、王德成、刘运清2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4X}到砖厂矿山上班系砖厂程发云安排,及工资发放,所领工资系矿山工资,矿山由砖厂直接管理,不属购销合同等;6、砖厂发矿山工资的花名册,以此证明{陈4X}的工资系矿山工资;7、X线摄片报告,以此证明{陈4X}受伤后果;8、茂盛砖厂采矿许可证、爆破证、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等,以此证明砖厂才具有页岩开采权;9、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此证明{陈4X}系工伤、六级伤残;10、砖厂发给{陈4X}的2003年度年画,以此证明{陈4X}系砖厂工人;11、证人王德成、刘运清当庭证词,以此证明第三人{陈4X}是新华二社的人,太平砖厂程发云介绍{陈4X}去十一社收割点打石谷子,十一社只有一个石谷子场,由程发云分组,工资是以砖厂定的每匹砖0.0061元计算,由刘运清在砖厂领来后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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