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诉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第三人述称, 2002年农历5月26日,我与王德成一同被茂盛砖厂专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程发云安排到矿山(石谷子场地)从事石谷子开采及上车工作。一直到2003年11月4日受伤为止,长达一年半之久,无论农忙、农闲或雨天,只要砖厂生产需要,都必须开采石谷子,而茂盛砖厂为开采页岩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开采石谷子所需的炸药、雷管均是砖厂提供,石谷子爆破也是砖厂安排的专职爆破人员进行。充分说明开采石谷子所进行的劳动对象以及需要的劳动资料、劳动条件均是由茂盛砖厂所提供的,我只是提供劳力进行劳动的过程而获取工资报酬,工资不但是由砖厂按生产砖的数量计发,而且也是由砖厂以矿山工资的名义按月发放,有砖厂的管理人员程复文、刘长文及会计谢亚琼的亲笔签名。据此,我与茂盛砖厂存在客观真实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页岩购销合同》内容看,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加之石谷子是砖厂的主营业务,石谷子场就是砖厂原材料供应车间。砖厂与十一社签订的合同不是购销合同,而是砖厂对矿山开采石谷子的承包合同。所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被告对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营业执照、换发执照登记表,以此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用工资格;2、第三人收集的陈荣村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4X}医治情况;3、第三人收集的刘运清、王德成、刘长勇、刘长友、张齐元5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4X}经原告职工程发云介绍到石谷子场工作,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由砖厂决定,由刘运清代发,石谷子场由程发云管理,以及{陈4X}受伤经过等;4、被告收集的{陈4X}、王德成2份调查询问笔录,以此证明程发云安排{陈4X}到石谷子场工作,工资由刘运清代砖厂发放,以及{陈4X}受伤的经过等;5、被告收集的刘长勇、张齐元2份调查询问笔录,以此证明{陈4X}受伤经过,工资标准按每生产一块砖0.0061元计发,工资由砖厂发放,由刘运清代发;6、被告收集的董启平调查询问笔录,以此证明太平茂盛砖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董启平,以及知道{陈4X}受伤的事;7、页岩购销合同,以此证明{陈4X}的工资是原告支付,炸药、雷管是由砖厂提供;8、工伤保险条例、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通知,以此证明其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9、证明、摘抄材料,以此证明刘运清是代砖厂支付工资给{陈4X};10、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三份,以此证明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11、住院单、X线摄片报告、门诊病历及身份证,以此证明{陈4X}的身份情况以及受伤的事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