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郭兴国、郭德胜、游传达、高宁、陈代忠、陈发忠、垫江县太平镇新华村二社(原新风村一社)、址同上、
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诉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垫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
法定代表人董启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郭0X},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郭1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游2X},该局劳动保障监察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
{高3X},该局劳动保障监察队职工。
第三人
{陈4X},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陈波(系
{陈4X}之子),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陈5X},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不服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3日作出的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4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0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启平、委托代理人
{郭0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游2X}、
{高3X},第三人
{陈4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波、
{陈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3日作出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4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
{陈4X}于2003年11月4日下午4点钟左右,在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原太平镇新风村十一社现改名新华五队)石谷子场地,抱石谷子上车时,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经县中医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根据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和《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认定
{陈4X}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属于因工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