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全兴厂诉全兴足球俱乐部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驳回案
天津全兴厂诉全兴足球俱乐部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驳回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
  被告(上诉人):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
  被告(上诉人):南京运动器具厂。
  1993年11月8日,被告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简称全兴俱乐部)由四川成都全兴酒厂与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共同组建成立。此后,全兴俱乐部即一直在其球队队服、宣传册、信封信笺等物品上广泛使用“全兴”、“四川全兴”和“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及“全兴”队徽等图案。1995年8月28日,全兴俱乐部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注册为社团法人,业务范围为“组织比赛、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原告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简称天津全兴厂)成立于1996年7月,经营范围为球类制造。1998年5月7日及9月7日,案外人天津市河东区津海体育用品批发部经核准分别注册了第1172438号“全兴”商标和1204441号“全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运动球类,有效期限分别至2008年5月6日和2008年9月6日。1998年11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津海体育用品批发部将上述两注册商标转让予本案原告天津全兴厂。
  1996年11月21日,全兴俱乐部与本案另一被告南京运动器具厂(简称运动器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制作97纪念足球。全兴俱乐部提供1997年俱乐部的队徽、吉祥物、球队队员和教练员肖像、签名等供运动器具厂使用,运动器具厂负责生产销售,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同时,运动器具厂无偿赠送俱乐部50只纪念足球,并向全兴俱乐部缴纳管理费10万元。
  双方共同设计纪念足球的品种、型号、花色、图案,或运动器具厂设计报全兴俱乐部审核。运动器具厂依据协议,于1997年初开始设计、生产、宣传、销售全兴肖像球、签字球等纪念足球和篮球。球上分别或带有“全兴”、“四川全兴”或“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并标注生产单位为运动器具厂。1999年,天津全兴厂参加了成都全国体育用品博览会,在会上发现有部分全兴俱乐部的全兴纪念球在展览。现场还有全兴俱乐部球队的一些球员签名赠球。为此,天津全兴厂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天津全兴厂诉称:我厂于1998年11月28日依法从天津市河东区津海体育用品批发部受让了注册证号为1172438号的“全兴”商标和注册证号为1204441号的“全兴”图形商标,故我厂系此两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1999年10月,我厂参加了在成都召开的“99全国体育博览会”,在会上,发现被告全兴俱乐部在销售由被告运动器具厂生产的“全兴牌”运动球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