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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奕是《跳帮》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中国新闻社未经林奕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上,擅自使用林奕的摄影作品,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与作品主题相反的图案和文字,歪曲林奕的作品内容,未给作者署名,并多次在其刊物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中国新闻社的行为侵犯了林奕的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中国新闻社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停止侵权行为,向林奕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中国新闻社的行为也构成对林奕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林奕主张名誉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明却未经确认有效,且林奕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林奕的名誉权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但其所受名誉权侵害,可以连同其作品人身权所受到的侵害以中国新闻社向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方式一并予以补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1年12月14日判决如下:
  一、中国新闻社立即停止使用林奕摄影作品《跳帮》的侵权行为;
  二、中国新闻社在《中国新闻周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奕公开赔礼道歉;
  三、中国新闻社赔偿林奕经济损失12500元;
  四、中国新闻社赔偿林奕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五、驳回林奕其他诉讼请求。
  林奕、中国新闻社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林奕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侵权正确,但确定赔偿数额、范围有误。原审判决未对中国新闻社使用林奕作品用于广告宣传、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予以认定,未支持林奕名誉权赔偿的请求,律师费、差旅费仅部分支持,明显不当,应予改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五项,改判中国新闻社赔偿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由中国新闻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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