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案情】
原告:林奕。
被告:中国新闻社。
1995年3月,林奕拍摄了反映海关人员缉私风采的彩色摄影作品《跳帮》,作品画面为海关缉私警察跳跃走私船船帮实施缉私行动的情景。同年10月,该摄影作品入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摄影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国庆摄影展览,并公开展出。后该幅作品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大型画册中刊登,作品下方配有“用忠贞和正义锻造的利箭射向罪恶,使走私分子胆战心惊。图为海关海上缉私队员在‘跳帮’”的文字,画册摄影者集体署名中有林奕的署名。
2000年10月7日,中国新闻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画册中,复制了林奕的上述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第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并在照片画面中自上而下配写了“私破海关、腐败重创中国海关大门、危机中年、地盗战、娱乐圈是个什么圈”等文章标题,在照片右上方印制了一个反转倒置的中国海关关徽图案。中国新闻社将载有林奕作品的第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与该刊物其他期刊封面组合设计,制作成《中国新闻周刊》的征订广告宣传页画面,在2000年《中国新闻周刊》第22期B版第21页“履历”栏目、2000年第23期A版第5页征订广告页、2001年征订广告单页和中文双月刊《商之旅》第14期第82页《中国新闻周刊》征订广告页上使用。
林奕诉称:中国新闻社未经其准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我的摄影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将前述21号总封套作为首幅,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中国新闻社实施前述行为后,我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指责,他们认为我是故意投稿,恶意损毁海关形象,由此对我造成的影响至今不能消除,我的工作、生活、精神受到巨大损害。中国新闻社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也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新闻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新闻社辩称:(1)本案涉及的摄影作品是林奕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画册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由于该画册摄影者是多人集中署名,无法分辨所使用照片的确切作者,因此未能给林奕署名。但在知道作者后,中国新闻社即在发给林奕的传真上和第24期《中国新闻周刊》首页表明了作者姓名并公开表示了道歉,对署名问题予以补救。(2)我社通常所支付此类作品的稿酬是200元左右。在知晓作者后,我社即表示支付稿酬,并一再增加数额以表示歉意,但林奕拒不接受。林奕任意抬高赔偿数额是无礼要求,我社不同意其提出的赔偿数额。(3)我社的行为没有侵犯林奕的名誉权,其无权要求名誉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