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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英等故意杀人案
王本英等故意杀人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山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本英。2003年5月1日至2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留置盘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0X}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5)150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本英、{廖0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扬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本英、{廖0X}均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本英同时与被告人{廖0X}及同村村民胡义三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廖0X}和胡义三产生了矛盾。后因胡义三在王本英家的街沿上将{廖0X}打伤一事,{廖0X}一直想报复。2003年4月29日晚,王本英与{廖0X}在王本英家中商量将胡义三打死,并设计了实施地点要离他们的住处远一点。次日,王本英请胡义三当晚帮忙偷树,胡表示同意,并约定等他给别人做工后再去。当晚9时许,胡义三做工回家,王本英与{廖0X}按计划埋伏在胡回家路边的一个叫灵观庙的地方,两人各守一处,当{廖0X}见胡义三走近时,廖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向胡义三的头部打去,胡义三用手一挡打在胡的手上,胡义三就跑了。后王本英找到胡义三,要胡按事先说好的帮王去偷柏树,胡就答应了。王本英又与{廖0X}商量,在胡义三扛树回来的路上用木棒打胡,继续实施打死胡的计划。当胡扛树回来时,由于王、胡二人走的较快,{廖0X}没有机会下手。王本英再次与{廖0X}商量,由王本英叫胡义三扛第二回树回来时,由廖埋伏在路边一堰塘附近,先由王本英将胡义三打得“半秧”,廖再用木棒将胡打死,然后将尸体扔进堰塘里。不久,王本英同胡义三去偷树,回来经过堰塘附近时,王本英手持弯刀砍向胡的头部及手部,并砍伤胡的右手。当时,{廖0X}因害怕王、胡二人加害自已,随即也回家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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