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白岸平、凌义华、叶军、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605室、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双湾村八组、
杨颖诉北京中科首创应用技术研究院技术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杨颖,女,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丰润县丰润镇新兴小区104-1-201号。
委托代理人
{白0X},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首创应用技术研究院,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凌1X},经理。
委托代理人
{叶2X},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北京中科首创应用技术研究院业务经理,住
{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颖与被告北京中科首创应用技术研究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颖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