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贤明、(原审原告) 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陈青盟、黄一敏、陈青松、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陶顺根、穆兰、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工业区(古安村)、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康泰路37号、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80号新纪元大厦2层、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卫东街师院3号楼27-320号、
上海申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海申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682号。
法定代表人 龚宝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黄0X},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陈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黄3X},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陈4X},男,汉族,48岁,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
{地址:1}。
原审 被告
{公司5}广安门分公司,住
{地址:2}。
负责人
{陶6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穆7X},女,汉族,26岁,
{公司5}广安门分公司法律顾问,住
{地址:3}。
上诉人上海申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威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8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黄0X},被上诉人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升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黄3X}、
{陈4X},原审被告
{公司5}广安门分公司(简称华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穆7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