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增福、于健、嵇子明、余勇、王纯、温泉花园B区二号楼五二一号、政法大学十号楼四0一号、温泉花园B区一号楼一一一室、址同余勇、
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与{余3X}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昌平县平西府镇。
法定代表人{刘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1X},男,三十四岁,昌平温泉花园销售部经理,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嵇2X},男,三十八岁,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住{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3X},写,三十一岁,汉族,北京万维科技贸易公司职员,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王4X},女,二十八岁,北京万维科技贸易公司会计,住址同{余3X}。
上诉昌平县半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因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6)昌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1X}、{嵇2X},被上诉人{余3X}委托代理人{王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十月,{余3X}以自己与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并交纳全部购房款后,该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七万余元。原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未能在协议签定的日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判决:一、被告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始付原告{余3X}:逾期交房违约金三万六千元一角四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不服,以判决事实有误为由,上诉至本院,{余3X}同意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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