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云南省扶贫开发实业总公司、张冲、彭鹏、席东明、所地云南昆明市北京路三十五号、
郑宗善与{公司0}珠宝部买卖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1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宗善,男,三十二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三四一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0}珠宝部,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张1X},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2X},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3X},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郑宗善上诉{公司0}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公告传唤,上诉人郑宗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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