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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勇与奉化市旅游局、宁波新舟宾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原判认定,1998年下半年至2000年初,王利勇拍摄了有关奉化溪口风光的照片若干,拍摄后,王利勇选定其中的72幅照片制作反转片一套。在王利勇拍摄上述照片过程中,奉化市旅游局曾在王利勇进出景点等方面提供方便,其工作人员邬良平也曾陪同过王利勇拍摄,但照片的拍摄、制作系王利勇独立完成。2000年3月,奉化市旅游局以出版《溪口之旅》彩报需要使用王利勇若干作品为由,由其工作人员邬良平出面从王利勇处取得载有作品的MO碟,并称奉化市旅游局答应《溪口之旅》上使用王利勇作品的使用费为20000元。《溪口之旅》彩报上的武岭门、丰镐房、文昌阁、憩水桥、剡溪风光、雪窦寺、千丈岩、妙高台、蒋母墓道、双龙入潭、奇秀双绝、清清溪水涓涓流、金旅索道、紫气东来等14幅图片系王利勇摄影作品。邬良平从王利勇处取得MO碟后,即将MO碟交给了奉化市旅游局另一工作人员范勇,范勇将MO碟中的内容刻录到光盘(CD—ROM)和电脑硬盘中。王利勇得知情况后,即把MO碟取回。奉化市旅游局复制王利勇的作品后,未经王利勇同意又将其印制成画册《中国溪口》,用于到日本的旅游宣传和“弥勒文化节”,其中到日本旅游宣传用了8幅照片即憩水桥、文昌阁、飞雪亭、三隐潭、雪窦寺、锦镜池、千丈岩瀑布、妙高台,“弥勒文化节”用了7幅照片即憩水桥、飞雪亭、三隐潭、雪窦寺、锦镜池、千丈岩瀑布、妙高台。后奉化市旅游局又通过宁波市旅游局委托博兰公司制作了宣传图片“镜景传神,魅力无穷——溪口风光荟萃”。图片上16幅照片分别是王利勇摄制的武岭门、千丈岩、雪窦寺、三隐潭——第二隐潭、亭下湖、妙高台、飞雪亭、双龙入潭、文昌阁、报本堂、藏经楼、锦镜池、亭下曙光、憩水桥、弥勒金殿、虹飞返潭。另外奉化市旅游局又将妙高台、亭下湖、千丈岩瀑布、飞雪亭、武岭门、文昌阁、丰镐房等7幅照片提供给原宁波农经旅行社(现已注销),由后者用于2000年8月省农经洽谈会;将千丈岩、报本堂、文昌阁等3幅照片提供给水库管理局,用于后者的旅游宣传。另外,新舟宾馆“新舟2000春之盛礼”宣传画片中,也使用了王利勇的作品三隐潭和藏经楼,经核对,新舟宾馆提供的三隐潭样片与奉化市旅游局《中国溪口》系列宣传画册中的三隐潭一致,藏经楼与王利勇画册中的藏经楼一致。另外,王利勇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与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和损害后果的计算无关联性;旅游收入的增长,系由多种因素造成,“奉化市旅游局2000年工作总结和2001年工作思路及‘十五’旅游发展工作计划”中载明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增长,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侵权所得。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之摄影作品,系王利勇独立拍摄、制作,奉化市旅游局及其工作人员邬良平虽在王利勇拍摄过程中给予过方便和一定的帮助,但并未直接参与作品的创作,本案讼争作品的创作系王利勇独立完成,故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王利勇。奉化市旅游局提出本案讼争作品为奉化市旅游局与王利勇的合作作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奉化市旅游局在制作《溪口之旅》中,使用了王利勇的作品,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因双方约定奉化市旅游局的使用王利勇作品范围仅为《溪口之旅》,奉化市旅游局未经王利勇许可,擅自复制王利勇的摄影作品,又在到日本的宣传画册和“弥勒文化节”使用的画册上分别使用了王利勇作品8幅15幅次,其行为已构成了对王利勇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奉化市旅游局将复制的王利勇作品提供给水库管理局和原宁波市农经旅行社,由水库管理局和原宁波市农经旅行社直接实施对王利勇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已构成与水库管理局和原宁波市农经旅行社对王利勇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共同侵权,故对水库管理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由于原宁波市农经旅行社已注销,故作为共同侵权人,奉化市旅游局应对原宁波市农经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新舟宾馆的侵权行为,王利勇无充分证据证明新舟宾馆所使用的作品系奉化市旅游局提供,故其要求奉化市旅游局对新舟宾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博兰公司虽然通过奉化市旅游局提供的王利勇作品的复制品复制作品,但其复制目的并非销售或自己使用,故王利勇诉请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但博兰公司存于电脑硬盘中的王利勇作品应予销毁。至于各原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由于各原审被告使用王利勇作品的目的并非为直接销售,王利勇也未提供各原审被告从中获益或其本身受损的确切数额,故可参照王利勇与奉化市旅游局在《溪口之旅》中约定的使用费标准予以确定。王利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于2001年6月28日判决:一、奉化市旅游局、水库管理局、新舟宾馆、博兰公司应立即停止未经王利勇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擅自复制的光盘、电脑储存资料以及未经许可印刷的王利勇作品。二、奉化市旅游局支付王利勇《溪口之旅》上使用作品的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王利勇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损失人民币80000元。三、水库管理局赔偿王利勇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损失人民币3000元,奉化市旅游局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四、新舟宾馆赔偿王利勇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五、驳回王利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10元,由王利勇负担8310元,奉化市旅游局负担3500元,水库管理局负担120元,新舟宾馆负担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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