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方伟、陈建强、宁波新舟宾馆有限公司、诸金龙、顾美琴、王斌、王亦康、竺明忠、周定浩、宁波市博兰展示设计有限公司、陈毛宁、所地奉化市溪口镇中兴路8号、所地宁波市中山东路678号、所地奉化市亭下湖、所地宁波市世贸中心A座7楼、
王利勇与奉化市旅游局、{公司2}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浙经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勇,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摄影师,住宁波市彭楼街道县前街16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小民,浙江省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市旅游局,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方0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陈1X},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诸3X},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顾4X},女,46岁,该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王5X},浙江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市亭下湖水库管理局,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王6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竺7X},男,53岁,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周8X},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公司9},住
{地址:3}。
法定代表人
{陈10X},该司经理。
上诉人王利勇、奉化市旅游局因摄影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5日、9月14日、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利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小民,上诉人奉化市旅游局的法定代表人
{方0X}及委托代理人
{陈1X},被上诉人
{公司2}(以下简称新舟宾馆)的委托代理人
{顾4X}、
{王5X},被上诉人奉化市亭下湖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
{周8X}、
{竺7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
{公司9}(以下简称博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