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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光亚集团有限公司诉驻马店市统计局担保追偿纠纷案
摘要:邢恩义、宋伟、王新强、汪新华、在通达公司、

河南省泌阳县光亚集团有限公司诉驻马店市统计局担保追偿纠纷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泌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河南省泌阳县光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泌水镇迎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邢0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1X},驻马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1994A0149。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统计局,所在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2X},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3X},驻马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96110035。
  
  原告河南省泌阳县光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亚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统计局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宋1X},被告驻马店市统计局的委托代理人{汪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亚公司诉称,1994年7月,被告所属单位驻马店地区通达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在泌阳县融丰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融丰信用社)借款10万元,我公司提供了担保,后通达公司倒闭,无力偿还借款,融丰信用社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由于法院判决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泌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财产17万元,代通达公司偿还了借款,履行了担保责任,因被告驻马店市统计局系通达公司的主管开办单位,且开办时未投入任何资金,根据法律规定,通达公司注销后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故我公司依法向被告追偿,要求被告偿还我公司17万元及利息,赔偿实际损失1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融丰信用社收到原告被执行的编织袋的收条,原告生产出售编织袋的发票,请求17万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我单位作为被告的诉讼费票据,作为申请人的执行费用票据,原告生产编织袋的有关法规文件和公告,泌阳县法院执行庭于1996年10月8日对被告单位工作人员陈德盘的执行调查笔录,1998年4月原告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的执行申请,追偿申请和查封扣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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