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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信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

  被告医药研究所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菌种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是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菌种、发酵条件工艺及纯化工艺全部技术资料,协议中没有专利权转让的条款。本案原告上海安信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签字后十五日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在原告支付80万元后,被告已经交付了技术资料,原告以此申报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001年9月29日,被告向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报了“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的研究”课题,原告作为合作单位也承诺投资400万元支持本项目。由于原告安信公司未能依约定付费,致使该项目中试工作无法展开,而被告作为国家863计划课题承担单位,负有按时完成课题计划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才于2002年10月与华东理工大学阿华生物工程研究所签订了《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的委托中试研究协议》,这是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同时签订了《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委托中试保密协议》,华东理工大学阿华生物工程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被告没有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于原告上海安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被告医药研究所获得“克隆有鲑鱼降钙素基因的变铅青链霉素的构建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6105118.3。2001年2月23日,医药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酰胺化重组多肽及其置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同年9月,医药研究所作为申请人填写了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课题名称是“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的研究”,上海安信公司和华东理工大学作为联合申请单位在该申请书上盖章。上海安信公司于9月18日出具“出资证明”,内容为“上海安信公司与医药研究所联合研究‘基因工程降钙素’课题并申请863计划基金,上海安信公司投资四百万元支持本项目”。
  2001年9月29日,原告上海安信公司与被告医药研究所签订了《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菌种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是被告研制的新型基因工程药物,于2001年获发明专利;原告以160万元从被告处转让本品种;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原告将款项汇至被告的帐户,自汇款到户日起协议即生效;被告于协议生效后一个半月内,将基因工程鲑鱼降钙素菌种、发酵条件工艺及纯化工艺全部技术资料移交原告;应原告要求,在中试过程中被告将予以必要的技术指导;本品种转让后,原告具有专利独家使用权;本品种转让后,被告不得再转让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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