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麦鸿斌、雷振铭、钟炳辉、许志英、甘紫和、贺存勖、饶晓敏、第二被告深圳市东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涛路东和大厦28层G座。电话:26101922、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诉{钟2X}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深盐法经初字第99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金融路95号。
负责人 候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麦0X},该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电话:25552491。
委托代理人 {雷1X},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电话:82488496。
第一被告 {钟2X},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 {许3X},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13609625636。
第二被告 深圳市东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沙路112号建工大厦21楼。电话:25350067。
法定代表人 {甘4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贺5X},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13823181899。
委托代理人 {饶6X},该公司法律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25351533。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诉第一被告{钟2X}、{公司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桂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麦0X},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3X},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贺5X}、{饶6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1999年3月19日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4万元,期限10年,第二被告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然而,第一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于2002年10月份开始欠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计至2003年4月24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47799.44元,利息人民币20310.44元。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的贷款提前到期,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并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47799.44元,利息人民币20310.44元,共计人民币768109.88元(暂计至2003年4月24日止,此后发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计)。判令依法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第一被告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判令第二被告对抵押物承担回购责任并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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