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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诉万年贸易公司等确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纠纷案

  被告{公司9}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成功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公司9}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公司9}与原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尚未确定。在{公司9}是第640300号“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权利人的情况下,成功公司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存在与{公司9}的恶意串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88年7月18日,连德尔公司任命{公司9}为其在中国对“RENDELLS”和“妻之友”商标进行注册的代理人。1992年5月20日,“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由连德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1993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避孕阴道药栓,注册有效期为1993年5月7日至2003年5月6日,商标注册号为640300。
  1997年10月11日,{公司9}向商标局递交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将注册人为连德尔公司的第640300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公司9},在该申请书上加盖有连德尔公司和{公司9}的印章。连德尔公司认为该申请书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其真实印章,而系{公司9}伪造,因此,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公司9}的商标转让行为无效。本院经审理,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判决,确认{公司9}转让连德尔公司第64030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该商标仍属连德尔公司所有。连德尔公司和{公司9}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
  {公司9}于2002年许可成功公司使用第640300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2002年4月25日,{公司9}将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2002年10月17日,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对该合同予以备案,并于2002年11月14日将该备案予以公告。
  上述事实有(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判决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公告(42/200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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