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晖、程学琼、万年贸易公司、梁君达、马翔、董宜东、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吴蕴琦、韩振华、万年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楼3门341号、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静园5楼16号、所地香港西环爹核士街19号地下、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赣水路15号楼A座、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72号7楼1号、
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诉{公司2}等确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4331号
原告 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W.J.RENDELL LTD.),住所地英国贝德福郡LU1 1HT卢登泰尔弗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约纳坦?艾德华 赫德利 沃德,董事。
委托代理人
{黄0X},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程1X},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
{地址:1}。
被告
{公司2}(MAN NIN TRADING CO.),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梁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马4X},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董5X},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6},住
{地址:3}。
法定代表人
{吴7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韩8X},黑龙江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陈晓光,女,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
{公司6}职员,住
{地址:4}。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简称连德尔公司)诉被告
{公司2}(简称
{公司9})、被告
{公司6}(简称成功公司)确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程1X}、被告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韩8X}和陈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公司9}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