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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时代工贸公司诉江苏省翔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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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查明,对于新时代公司提出的利润损失46万元的请求。本院委托江苏天祥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时代公司1998年参加美国芝加哥杂品展销会而产生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结果为净利润6416120.99元。
  审理中,新时代公司提供下列的证据:1.新时代公司申请派员赴美国进行户内外日杂用品贸易洽谈的报告及美国方面的邀请函;2.江苏省国防科工办对新时代公司派员赴美国参加纽约杂品展,商谈落实订单,拜访客房的批复;3.新时代公司交给翔宇公司的邮件申请单;4.翔宇公司给新时代公司的空运单;5.1999年10月22日新时代公司致翔宇公司的索赔通知;6.机票费51360元;7.交通费2793美元;8.电讯费61.53美元;9.住宿费5277.5美元;10.伙食、杂费1522美元;11.在美国购买样品的费用637.45美元;12.展位费1850美元,布展费229美元;13.清关费222.77美元;14.托运的展品清单;15.1998年新时代公司参加美国芝加哥杂品展成交情况(成交并实际履行合同24份,合同金额926609.66元,净利润46万元)。
  翔宇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锦海捷亚公司空运单;2.大韩航空公司空运单;3.新时代公司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4.新时代公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5.装箱单;6.发票;7.翔宇公司纽约代理告知翔宇公司海关最终的可能处理结果的电子邮件。
  审理后期,翔宇公司补充提供下列证据:1.错运到比利时安特维普的新时代公司货物运到纽约的提单;2.错运到纽约的东方空运公司货物运到安特维普的提单;3.东方空运公司告知翔宇公司货物已安排运往纽约的联系单;4,翔宇公司告知锦海捷亚公司错运到安特维普的货已发往纽约的联系单;5.翔宇公司纽约代理给翔宇公司确认收到货物,要求告知最终收货人的电子邮件;6.翔宇公司告知其纽约代理新时代公司联系办法的传真;7.翔宇公司纽约代理告知无法联系上新时代公司参展人员的电子邮件;8.翔宇公司给其纽约代理要求继续与新时代公司参展人员联系的电子邮件;9.翔宇公司纽约代理告知翔宇公司事情无进展的电子邮件;10.翔宇公司给其纽约代理告知展览会已结束,等进一步安排的电子邮件;11.翔宇公司给其纽约代理协商货物运回广东之事的电子邮件;12.翔宇公司纽约代理告知翔宇公司海关,仓库的手续的电子邮件;13.翔宇公司纽约代理告知翔宇公司海关最终的可能处理结果的电子邮件。
  以上新时代公司提供的15组证据及翔宇公司提供的7+13份证据均进行了双方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新时代公司向翔宇公司提交邮件申请单,注明委托翔宇公司将新时代公司去美国参展的两箱塑料样品空运至美国纽约,翔宇公司签收及提走货物后,向新时代公司出具了空运单,载明新时代公司为托运人,翔宇公司为承运人以及发运地、目的地、运输日期、航班号、纽约货运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件数、运输重量等。根据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空运单应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故新时代公司与翔宇公司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翔宇公司作为承运人,又长期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知道新时代公司所运货物是去美国纽约参展的样品,对产生的经济利润应该是能够预见到的,并应担负起承运人的职责,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因其所运样品灭失,而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翔宇公司提出不知道新时代公司所托运货物是参展样品及翔宇公司只是货运代理人,不是承运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在运输过程中,新时代公司的货物被错运到比利时安特维普。翔宇公司知情后,采取了的措施,将货物转运至美国纽约,但是货到纽约后,翔宇公司并未将货交给新时代公司指定收货人或通过展览会查找新时代公司层位及采取其他积极补救行为,以至最终货物灭失,翔宇公司存在着有意的不良行为,根据我国申请参加的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的《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及1963年8月1日起生效的《海牙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翔宇公司应负责任,并且无权引用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因货物灭失,没能参加展览会,而产生的逾期利润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翔宇公司提出根据《华沙公约》其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只能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定。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参照1998年新时代公司参加美国芝加哥杂品展销会产生的利润46万元进行赔偿的请求,依据新时代公司提供的已实际履行的24份合同,本院委托了审计部门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为净利润60余万元,故对新时代公司4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翔宇公司提出24份合同,不能确定是因芝加哥展销会签订的主张,因本院明确委托审计部门对芝加哥展销会而产生的利润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也明确是芝加哥展销会产生的净利润,同时翔宇公司对该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翔宇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清关费222.77元,展位费1850美元,布展费229美元,在美国购买样品费637.45美元,参展人员往返机票51360元的请求,因确已实际发生,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伙食、杂费1522美元,住宿费5227.5美元,交通费2793美元,电讯费61.53美元的请求,因国家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对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有计算标准,应按照执行(每人每天伙食费30美元,住宿费50美元、公杂费10美元、零用费2美元)4人按10天计算(布展一天、封展一天、展览四天、撤展一天、去程一天半、回程一天半、共10天),共计3680美元。故本院只支持3680美元,其余不予支持。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归还样品及资料或赔偿20万元的请求,因样品已灭失无法归还,而且主张的资料和赔偿20万元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将样品运至广州参加广交会,翔宇公司未作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请求以及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因未作特别申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新时代提出的诉讼标的为60万元,现其提出的各项损失之和为566100元(美元按8.27:1换算成人民币),故对其他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及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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