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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时代工贸公司诉江苏省翔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案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白经初字第407号
原告 江苏省新时代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中山东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兵,系新时代公司总经理。
被告 江苏省翔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住所地在本市苜蓿园大街88号锦湖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朱传宁,系翔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立志,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秦华胜,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时代公司诉被告翔宇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曙光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兵,被告法定代表人朱传宁、委托代理人陈立志、秦华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公司诉称,我公司委托翔宇公司空运两箱样品到美国纽约参加展览会。翔宇公司派人取走货物并出具空运单,后我公司赴美参展人员提货时发现领取的货物并非我公司托运的样品,而是摩托配件,我公司立即向翔宇公司查问样品下落,翔宇公司答复不知道,于是直至展览会结束,我公司也未收到所托运的样品。由于没有样品布展,我公司此次派员赴美参展的目的完全落空,不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同时也使我公司形象严重受损。我公司多次向翔宇公司交涉索赔问题,但翔宇公司始终推脱,故我公司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翔宇公司归还我公司样品及资料或赔偿损失20万元,赔偿错提货物的清关费222.77美元,展位费1850美元;布展费229美元;参展人员往返机票51360元;参展人员伙食杂费1522美元;住宿费5277.5美元;交通费2793美元;电讯费61.53美元;在美国购买样品费用637.45美元;利润损失460000元(参照1998年美国芝加哥展销会利润计算)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翔宇公司辩称,本案中我公司身份是新时代公司的货运代理人,而不是其承运人。我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负责代理新时代公司报关,联系承运人等,已完全履行职责,至于在承运中有什么责任,或货物是否灭失与我公司无关,因此我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另外,新时代公司向我公司要求赔偿所谓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我公司与新时代公司并无特别约定运送的货物为展品,也没有按照有关展品的程序进行报关,就不应以展品的名义进行索赔;2.本案应适用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华沙公约》,根据其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这是承运人最高限额赔偿原则,故即使我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不应超过此限。3.我公司在承接该批空运货物时一直保持积极态度,货物发错我公司虽有一定责任,但我公司并没有产生消极的态度,积极做着处理事宜,并在展览会开展之前将货物运到纽约,已完全履行了一个货运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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